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己○○
戊○○○乙○○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准以等值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六期第十六次四年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執行,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一百萬元壹張為擔保,並以鈞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九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屆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兌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上開卷證資料,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