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10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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