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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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貳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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