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謝玲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被告矩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睿澤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211號、103年度調偵字第196號背信等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睿澤涉有業務侵占及背信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211號、103年度調偵字第196號背信等案件偵查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本院認在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