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送達代收人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僅就關於被告甲○○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其餘關於被告丁○○、丙○○部分尚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陳銘壎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