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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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僅就關於被告甲○○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其餘關於被告丁○○、丙○○部分尚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陳銘壎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政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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