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林朝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朱鴻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安宏企業社│萬泰銀行嘉│102年10月2日│300,000元│CD0000000││││ 林玲姿 │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