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86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後備軍人,原設籍於桃園縣○○鎮○○里○○鄰○○街○○巷○○弄○○號,竟意圖避免召集,退伍後遷出上開住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指定其應於民國96年05月15日16時(應係同日08時之誤),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56之1號龍勝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認被告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罪,應依同法第六條之規定處罰云云。惟查被告係後備軍人,原設籍於上址,意圖避免召集,退伍後遷出上開住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指定其應於民國95年06月21日08時,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龍勝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6年03月2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92號(下稱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該案因被告住居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於96年05月31日裁定准予公示送達,該公示送達於96年06月06日為公示送達最後公告之日,並於96年年07月06日對被告發生送達效力,於96年07月16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各01份可按,並經本院調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被告於本件訊問時陳稱:其於94年10月20日,由桃園縣○○鎮○○里○○鄰○○街○○巷○○弄○○號戶籍地遷移至台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04樓現住地居住,之後就沒有回到該戶籍地,上開2次之教育召集令其均未收到,不知該案被判決情形,亦未收到該案判決書等情,足認被告於94年10月20日住居處所由上開戶籍地,遷移至台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04樓後,未依規定辦理戶籍遷移登記。
自致使該案之召集令無法送達時,迄本件教育召集無法送達時,均在使召集令送達之同一狀態下。被告遷移至上開台北市址後,迄本件召集令無法送達時,並無任何再行由該址遷出或遷回上開戶籍地又行遷出情事。次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係以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犯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為要件。係以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人,有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之主觀要件,並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之行為,而致生使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結果,始成立該罪。而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乃屬狀態之繼續。本件係被告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於該案即發生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結果,並經該案判處罪刑確定。而此項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狀態,於本件召集令送達時,仍在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狀態繼續中。本件與該案為同一案件,該案既經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應為免訴判決之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