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誣告│連續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10、216條│刑法第16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犯罪日期│85年間某日至85年10月28│89年4月7日│85年10月16日至89年4月│││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89年度偵字第12110號等│89年度偵字第12110號等│89年度偵字第12110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141號│94年度訴緝字第141號│94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9日│96年3月9日│96年3月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141號│94年度訴緝字第141號│94年度訴緝字第141號││決├────┼───────────┼───────────┼───────────┤││判決日期│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