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2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竊盜│││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拘役5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2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3日│95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0號│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424│96年度桃簡字第42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424│96年度桃簡字第424││決││號│號││├────┼─────────┼─────────┤││判決確定│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公權期間或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金,以新臺幣1000元││額│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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