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請人 張漳 學即聲明異議人受刑人 張智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9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為上開聲明異議之人,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聲明異議人(下稱異議人)張漳學,係受刑人張智亮之父親,此為異議人所自承,並有其聲明異議狀可憑,足認異議人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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