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黃玉花
蘇林宜 被告 盧姵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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