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65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陳素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相對人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確認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若票載公司名稱與登記不符,應釋明其同一性,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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