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聲請人 凌莊賢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7度司催字第3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1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1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1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1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1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1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1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1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1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1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4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4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4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4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4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4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4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4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4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4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5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5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6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50│├──┼────────────┼───────┼──┼──┤│006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7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7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7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7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7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7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7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7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7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1│1000│├──┼────────────┼───────┼──┼──┤│007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473│└──┴────────────┴───────┴──┴──┘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