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原告 陳宏義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被告 陳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併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1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在案,原告於108年9月30日收受該裁定後,未依法提出抗告,該裁定業已確定在案。本院另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經本院駁回確定,迄今仍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