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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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雅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5,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