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佳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7041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佳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莊佳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為有期徒刑8月、9月),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