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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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榮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雯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9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