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