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號上訴人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被上訴人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汪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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