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榮德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秀貞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前曾於102年4月22日提起上訴,本院於同年4月24日為補繳上訴裁判費之裁定,但上訴人復於同年4月25日具狀聲明減縮上訴範圍,本院因認有重新為裁定之必要,而本件減縮後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766元(1,510,766-1,000,000=510,766),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43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