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交通部航港局(即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承受訴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黃國英複代理人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王恒正律師被告天一魚箱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谷兆舜 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 律師被告 鄭萬全 即 光信行 被告二真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漢 綾
許自家 楊蘇益子 王光裕 被告 高林莉 訴訟代理人高宗良律師被告 高嘉莉 即 艾德 創意設計工作室被告 高清平 訴訟代理人高宗良律師被告 張福得 被告全興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婿 訴訟代理人 黃國銘
洪文正被告 陳明進 即滿進電機行被告 陳允 被告黃明婿被告 謝燕山 被告 許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