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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