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四五號)。惟該案中扣案之MDMA一顆(淨重○.二九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藥錠,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含有MDMA成份,有該局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北市鑑毒字第六六○號鑑驗通知書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