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周惠媚 原名周
籍設台北縣○○鎮○○○街○○○號六樓之一被告 黃忠詮 原名黃
籍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被告周惠媚(原名 周春燕 )等二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許月珍~B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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