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利息,及按前揭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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