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簽賭單壹拾肆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檢察官請求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且具體求處有期徒刑
二月云云,然被告所犯之罪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爰量處
有期徒刑參月,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