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簽單肆張、傳真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所載「
93年8月11日起」,應更正為「94年8月11日起」外,其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雖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二月,然被告所犯之罪經依連續
犯規定加重其刑,爰量處有期徒刑參月,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
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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