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興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興前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99年3月18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1日,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胡旭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