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51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茅叔佛祖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姓名,應更正為「羅茅叔佛祖(原名: 羅文誠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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