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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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農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盛英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被上訴人即被告海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龍李坤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00,74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299,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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