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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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 李金富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瑋 被告 李聰洲
李郭玉秀 郭李文里 李金里
李余偷 李建德 李秀蓮 李金花 李建都 李金真
李國明 李麗月 李吳金葉 李進明 李麗香 李建村 李建池 李修慧 李建璋 李鸝賢 李蕭血 李建成 李金樺 李明霞 李健龍 蕭李鳳 林李金線 顏漢隆 顏世維 李曾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9,9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640.45+2,869.46)㎡×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2,169,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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