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6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