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記載其已坦承犯行,深知悔悟,因有一非婚生女兒,正就讀國中二年級,另父母親年近八旬,身體瀛弱,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核非已敘述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誤之合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3月3日前補正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