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646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7年2月13日所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四字第裁22-A00WBA376號)聲明異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管轄錯誤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290號),並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96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原處分誤載為6002-DB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段與酒泉街路口,未依該路口所設置之「禁止左轉」標誌指示,違規左轉至酒泉街,因認受處分人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重慶北路3段與酒泉街口欲左轉酒泉街,看到地上有左轉標誌,因受前方大客車遮蔽視線,並未看見路口設置之禁止自小客車及貨車左轉之標誌,於左轉後即遭員警攔停舉發違規,伊係受該左轉車道路面之標誌誤導,原處分裁罰不當,應予撤銷云云。
四、查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之「車主姓名: 沈龔碧雲 」、「車號:0000-00」係員警於舉發違規以掌上型電腦開立通知單時,誤將受處分人車號「6002-DA」鍵為「6002-DB」,致生上揭誤載之內容,惟受處分人確有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號0000-00號小客車左轉,並簽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據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員警甲○○證述在卷(本院卷第12頁),受處分人並自承於上開時地駕車左轉,遭警攔停舉發違規,並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簽名(本院卷第11頁),是原處分上開內容顯係誤寫,就本件違規事實不生影響,合先敘明。
五、上揭違規事實,業據證人甲○○證稱:受處分人駕駛車輛由重慶北路3段北往南方向行駛,違規左轉至酒泉街,酒泉街與重慶北路3段之路口設有禁止自小客車、貨車左轉之標誌,重慶北路北往方向內側為大客車專用左轉車道,僅大客車可以通行及左轉,自小客車及大貨車均不得左轉,該禁止左轉之標誌除懸掛於酒泉街口正上方外,於路口前之左側安全道上也有懸掛大型看板,標明禁止左轉等語(本院卷第12、13頁),並有現場照片4幀可稽(本院卷第18、19頁),堪認證人上揭證述屬實。依卷附現場照片所示,上開違規地點前之重慶北路北往南、哈密街口已設有自小客車及大貨車禁止左轉酒泉街之警告標誌,往前行又設有內側車道「大型車專用左轉」之標誌,至違規地點之酒泉街口紅綠燈號誌旁亦設有「自小客車及貨車禁止左轉」之紅色禁止標誌,該等禁止標誌均清晰可見,顯無遭遮蔽而致駕駛人不能注意之情事;受處分人雖辯稱:伊遭前方公車遮擋,無法看見上揭禁止左轉標誌,並提出照片4幀(本院卷第20頁背面、第21頁),惟受處分人執詞其係依車道路面之左轉標誌、於燈號為左轉綠燈時合法左轉,可徵受處分人已看見路口懸掛之紅綠燈號誌為左轉綠燈,則受處分人豈致於無法看見緊接紅綠燈號誌懸掛之「禁止自小客車、貨車左轉」之紅色禁止標誌(如本院卷第19頁下方照片)?足見受處分人辯稱看不見該等禁止標誌云云,實無足採;況車輛駕駛人本應隨時注意各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之規定並確實遵守,上開違規路口前既已設置多處禁止左轉之標誌,實無難以查知而無法遵守之情形,受處分人實不得諉為不知,其辯稱係受車道路面之左轉標誌誤導而違規云云,要不足取。
六、綜上,本件違規事實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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