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乙○○
、8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七益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七益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公司業於97年11月19日解散,嗣本院於98年4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該裁定已於98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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