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伍貳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伍貳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伍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伍貳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0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聲請人經伍貳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同意通過指定為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伍貳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同意書、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各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03號聲報清算完結卷證,審查無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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