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字第8號原告 宋堃仁 被告 黃恒俊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複代理人 鄭凱威
黃琦詠 被告 李政寬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尤柏燊 律師被告 葉壬侑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被告 吳典昭
王引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尚待闡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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