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新姿麗多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40萬元│98年7月30日││六│35萬元│98年8月18日│├──┼───────┼──────┤├──┼───────┼──────┤│二│45萬元│98年8月20日││七│50萬元│98年8月20日│├──┼───────┼──────┤├──┼───────┼──────┤│三│60萬元│98年7月23日││八│60萬元│98年7月29日│├──┼───────┼──────┤├──┼───────┼──────┤│四│60萬元│98年8月12日││九│40萬元│98年7月3日│├──┼───────┼──────┤└──┴───────┴──────┘│五│60萬元│9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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