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二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王得山 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零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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