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道生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該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