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非屬虹邦首都花園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亦非本廈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之法定程序所選出之第八屆委員,本廈管理委員會委員不遵守、不落實本廈規約,且始終延遲不依法召開臨時會議,本廈第八屆真正主委當選人為 侯瑞光 ,因不住本廈亦無心管理本廈管理委員會,卻於當選後私下委任被告代行職務等語。並為依本廈規約被告當選無效之聲明。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非虹邦首都花園大廈之第八屆管理委員,業據原告提出第八屆管理委員會委員當選名單、虹邦首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第八屆管理委員名冊影本附卷可稽,可知被告並無當選管理委員與否問題,更遑論是否有當選無效之情,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確認被告為該大廈第八屆管理委員之當選無效,顯然無權利保護必要,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起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