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東縣臺東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