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如果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並無任何符合前揭條款之情形者,自無供擔保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另行具狀提起告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95年度執字第560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刑事告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提起刑事告訴,並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故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並無任何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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