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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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5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乙○○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債權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來院。
二、請求標的之利息,請更正從支票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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