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1159號原告 張富梅 被告 何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71年4月8日結婚,婚後被告從87年開始即多次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妨害自由案、偽造文書案而入出監獄,惟被告並未悔改,於100年4月7日、6月26日又遭查獲施用毒品,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81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566號起訴,並經鈞院刑事庭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4559號、100年度簡字第5781號判決判刑處有期徒刑肆月及陸月確定,現被告於臺北分監執行中。又被告情緒極端,於兩造共同生活期間經常對原告施以精神上及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兩造婚姻關係有名無實,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擇一判決離婚(為選擇合併之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被告確實因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目前在監執行中,希望原告可以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81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56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之女兒 何靜茹 到庭證稱:「被告染上壞習慣,法院公文記載被告吸毒,但是被告對我們都否認。…被告這一、二年思想偏激,我聽過被告說『不要讓家人好好過生活』。被告自我就讀高中階段時就幾乎不在家,我高中畢業後被告才回家住,但是兩造都不說話。後來兩造有睡同一房間,直到原告發現被告在枕頭下藏刀,兩造才未同房睡覺。」等語。
又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依被告刑事前科紀錄表所示,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刑事庭於100年9月16日以100年度簡字第57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陸月,於100年10月8日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刑事庭於100年7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100年8月3日確定,又因轉讓毒品經本院刑事庭於100年8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100年9月14日確定。
四、按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七月確定,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五、原告主張另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事由訴請判決離婚云云,然原告已表明就其所主張離婚事由中,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請求本院擇一判決准予離婚,因本院已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准予離婚,是以就其他事由即無庸再予審認,附此說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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