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55號聲請人 黃耀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
0年12月23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年3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
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3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1年8月29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9│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0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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