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8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悅豪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6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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