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79號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訴人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戊○○被上訴人台中縣大肚鄉農會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6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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