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2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案外人乙○○於民國(下同)86年1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丁○○分別於(1)94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580,000元,借款期間為94年7月22日起至106年7月22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405%即目前為4.25%,嗣後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2)94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借款期間為94年12月22日起至96年12月22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即目前為4.25%,嗣後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丁○○自97年7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分別欠本金1,263,853元、50,000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案外人乙○○於95年6月3日死亡,為此以其繼承人丙○○、丁○○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二件、本院98年7月14日新院 雲民慎 字第14853號函、催告通知函之信封二件、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538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一件、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一件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二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0月7日新院 雲民佑 98司拍328字第2153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98年10月12日對相對人丁○○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98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丙○○,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98年度司拍字第328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市││南湖││411│建│26686.52│100000分之161│乙○○(歿)、丁○○各0000000分之805│├─┼───┼────┼───┼───┼────────┼─┼──────┼───────┼──────────────────────┤│2│新竹市││南湖││411-3│建│367.31│100000分之317│乙○○(歿)、丁○○各0000000分之1585│└─┴───┴────┴───┴───┴────────┴─┴──────┴───────┴──────────────────────┘┌─┬──┬─────┬─────┬─────┬─────────────────────┬───┬──────────────────┐││││││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附屬建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五層│││合計│││備考││號│號│││││││││範圍││├─┼──┼─────┼─────┼─────┼───┼───┼───┼───┼─────┼───┼──────────────────┤│1│1417│新竹市南湖│新竹市明湖│五層樓鋼筋│74.09│││74.09│陽台10.18│全部│乙○○(歿)、丁○○各2分之1,││││段411地號│路1050巷│混凝土造│││││││共用部份:1499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226號5樓││││││││分之510;1500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09│└─┴──┴─────┴─────┴─────┴───┴───┴───┴───┴─────┴───┴──────────────────┘